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思政教育
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08 14:26:1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最根本保证。只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真正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吴跃东1  程水栋2
    (1.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234;2.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江西  上饶 334001)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最根本保证。只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真正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6)6-0036-05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和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一、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和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自觉和人民的选择。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没有无产阶级政党就不可能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2]历史的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历史的主体是人民,历史的选择必然要通过人民的选择来实现。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人所强调和坚持的是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强调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在中国,自从有了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各族人民的浴血奋战,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翻身当家作了国家的主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必然结论。毛泽东曾经指出,“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3]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党顺应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人民过上了幸福美好的生活。邓小平指出:“事实上,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 [4]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的,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人类社会的智慧结晶和历史传统。我国自夏朝以来就开启了法治社会的先河,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法律制度。“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夫法度者,朝庭所以治天下也”。中国共产党深谙法治的价值和意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法规性文件,形成了宪法、土地法、劳动法、组织法、经济法等法科门类的雏形。这些法律法规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民主专政奠定了重要基石。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了《共同纲领》,制定和颁布了《五四宪法》,在短短的几年间,先后就制定了约1000部法律法规和条例,从而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在“文革”时期,正是由于“踢开党委闹革命”,致使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公检法”被砸烂了,整个社会处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恩格斯曾经指出,一个阶级和一个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5]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们党在重新恢复和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政治和组织路线基础上,重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通过和颁布了《八二宪法》,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原则,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加快了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这是我们党的历次重大会议史上的第一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了全面部署和落实。总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历史逻辑证明,党始终把法治作为体现性质和实现宗旨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路径,脱离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就无从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就无法推进。
    (三)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并行不悖的,缺一不可的,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是根本性质上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共同的社会主义性质,二者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都是为了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增强和保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实现和保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奋斗宗旨上的一致性。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旨趣也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护人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三是法规章程确定上的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级政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要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把“法治”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党必须遵守它的章程,党必须践行它的誓言。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要求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1]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中国梦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重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关键在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靠党。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国家就繁荣昌盛,人民就幸福安康,社会就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有可靠保障。因此,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是我们党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助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最高的治国准则。依法执政又必须首先做到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其独有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维护了国家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养成法律底线思维与习惯,坚持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自觉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三统一”与“四善于”的总要求,变“人治”为“法治”,用法律之剑悬在权力之上,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分析和解决矛盾,学会用法治方式处理各种行政问题,努力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轨道上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助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坚持依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表现,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内法纪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最高准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党内法纪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制度。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6]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一是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章程。党章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它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是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内“宪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党章党纲为标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践行入党誓词,履行党员义务,恪守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党纪党规是党组织内部的规矩,它严于国家法律。“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不良问题和现象,都及时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党纪党规等有关条例,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党员监督条例》《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应按照党纪党规严格要求自己,严以律已、严以用权、严以修身,自觉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永葆共产党员的纯洁性。三是必须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作风是标杆、是形象,党的作风建设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聚焦作风建设,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构建有效的监督和防范机制,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规章制度范围内阳光运行,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同志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创造活力和生命张力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和活力所在。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尊重和维护党员基本权利,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构建和形成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政治氛围和制度环境。确保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效武器,是增强党的生命张力和创造活力的重要保证。古人云:“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乎身。”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虚怀若谷,襟怀坦白,闻过则喜,纳谏如流,勇于解剖自己,善于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解剖自己严于解剖别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近平指出:“现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锈迹斑斑,对问题触及不到、触及不深,就像鸡毛掸子打屁股不痛不痒,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因此,“要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上好好下一番功夫。”[7]“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我们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8]三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恪守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定力。贪污腐败犹如顽症痼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党深入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既打了一批批“老虎”,又拍了一群群“苍蝇”,取得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成果。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虽然结束了,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是共产党人的“永弹调”,反腐败斗争永远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记宗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准则,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对照落实“三严三实”,着力推进“四个全面”,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继续打好党风建设这场硬仗”。[8]
    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口号,而要“言必信,行必果”,古人云:“一言而非,驷马不能追,一言而急,驷马不能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决定》中关于“三统一”和“四善于”的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坚持党领导立法与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与人大、政协、政府和司法机关依照法规章程办事的统一。善于依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组织推荐的人选输送到国家政权机关,善于依法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  
    (一)党领导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立法先行,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愿望、顺应社会发展和得到群众赞成的意见与建议,制定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立法体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始终坚持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相关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6]
    (二)党保证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源于实施。“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大执法体制改革力度,努力构建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行政和执法体制,不断提高执行力,精心打造职能科学、责权法定、公正廉洁、诚信高效的法治型政府。习近平指出,“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6]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失误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优化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建设,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三)党支持公正司法
    “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正是法治的重要特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标杆和引领作用。“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法开展司法工作,坚决支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绝不容许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干扰司法人员依法办案。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管理和权力运行体制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严格防范司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对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有效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工作和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事实和证据办案,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大对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打击力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要零容忍,严惩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四)党带头自觉守法
    “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习惯,涵养法治文化,营造法治环境,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对宪法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不触法律红线,不逾法律底线,始终把宪法法律放在心中最高位子,做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守法的模范带头者。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7]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光明日报,2014-10-2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13.
    [3]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28.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0.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6]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77、142.
    [8]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光明日报,2014-10-09.